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条件
1、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一式2份。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资产负债表》。
(6)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纳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3088121
办理流程
1、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缴纳的,应当在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印章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缴纳申请。2、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调查延期缴纳的理由是否属实,经集体审议后在的书面上报市地税局审批;市地税局对主管地税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报告经集体审议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延期缴纳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由市地税局书面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表格/附件
注:1. 涉及多个办事事项的,请一事一报;2. 办事指南中提及的表格或附件,请以XX 事项表格/附件命名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