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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时间: 2012-06-13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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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一)下列两种情况的城建税应在缴纳“三税”所在地,依照当地税率就地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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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