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据,据实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收款收据以及水、电发票复印件、公司租用合同复印件作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按照合理分摊的实际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