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合伙企业投资人6月份,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提成3000元,合计5000元。1、是否要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本月剔除投资人工资等5000元,核增所得额,允许投资人每月扣除3500元,核减所得额,调整后利润亏损,应征个人所得税0元,是否正确? 回复内容: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第2点处理正确。
部门: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14-08-07 17:44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