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尊敬的滁州市地税局领导:您好!我是滁州市某县内一私营企业负责人,姓徐。我企业于2008年7月未经批准,占用某县某镇一般农田1586.95平方米建厂房,当时因不懂税收政策,没有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耕地占用税,当地财政部门也没有通知我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直到2014年8月某县国土局对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一事进行了处罚,认定为非法占用耕地,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3万元。2016年8月某县地税局根据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性为漏税),于2016年8月30日,向我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到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41657.44元,并从2008年7月起加收滞纳金,2016年11月29日,地税局又向我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现在地税局准备对我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下达催告书。我咨询了有关法律界人士,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款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五年,我企业是2008年7月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一直到2016年8月,地税部门才通知我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此期间我企业一直没有接到纳税通知书,现在叫我缴纳2008年度耕地占用税,并从2008年加收滞纳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希望滁州市地税局领导给予答复,谢谢! 2017年10月11日 回复内容:已于咨询人电话沟通。 部门:两税科 答复时间:2017-10-12 09:2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