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 “三去一降一补”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涉及的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一)基金费。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所得税。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
(三)土地使用税。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5号)涉及的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按规定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三)印花税。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涉及的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一)契税。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商品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土地增值税实行1.5%的低预征率;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补短板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3号)涉及的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皖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线上线下互动发展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涉及的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基金费。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