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税〔2010〕4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8-365365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8-365365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市地税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主要是指对地税系统以外的公开。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每件公文都应明确其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来确定。
原则上,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地税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涉税公文,应为主动公开;不抄送全系统的税收个案批复、反映地税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应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文,应为不公开。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原则上转发公文也不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避免其中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流转的公文,应在正文末页抄送栏上方增加“信息公开选项”,用黑体3号字,公开属性用宋体3号字,公开属性与“信息公开选项”之间用冒号隔开。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流转的公文,在发文稿头纸增加“信息公开选项”栏。
第七条 公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起草时明确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规定位置标注。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管理。办公室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核草拟部门所确定的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有疑义时,与草拟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条 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公文起草部门与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最终确定的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一条 公文签发后,公文起草部门应按照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将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通过滁州市地税局互联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其它适当方式向外界全文发布;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市地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对市局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本单位互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进行公开。同时,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明确本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影响社会公众及时享有知情权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