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税发〔2013〕103号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2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务公开办)反映。
附件:滁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
28-365365
2013年11月25日
2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2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修订)》及相关规定,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滁州市地税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未经保密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28-365365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滁州市地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 滁州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滁州市地税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滁州市地税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滁州市地方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滁州市地税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滁州市地税局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参与税制改革、税政调整、税收立法、行政管理改革等过程中产生的方案、计划、建议和措施等信息。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工作秘密范畴,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三)是否属于滁州市地税局尚未决定的事项或者属于尚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涉税信息;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地税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等重大社会影响;
(七)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八)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文的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同步进行。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选项已明确标注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类属的文件,视同保密审查通过。
宣传稿、信息稿、局长信箱答复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与内容审查同步进行。凡已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经局领导审定,视同保密审查通过。
税收政策法规类、涉税咨询类政府信息,凡公开依据或答复依据已经国家机关正式公开发布的,可以直接转载、引述或对外公开。
图片类政府信息,凡是不涉及涉密会议或者活动的,可以直接公开。
第九条 对除第八条情形以外的其它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提供信息的经办人填写《2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见附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需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需报保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重大利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涉税信息,在履行以上程序之前,必须先书面征询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
对保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必须先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查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得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承办人要将《2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连同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一并交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公开,并按年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滁州市地税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地税局机关,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