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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涉税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 52项)
发布时间: 2015-11-11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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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对象

1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

2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

3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

4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纳税人

5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纳税人

6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纳税人

7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纳税人

8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纳税人

9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

10

对偷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

11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

12

对纳税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

13

对抗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纳税人

14

对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

15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

16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纳税人

17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纳税人

18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开票软件程序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未按规定保存、报送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纳税人

19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纳税人

20

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纳税人

21

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纳税人

22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纳税人

23

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纳税人

24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或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

25

对虚开发票或代开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

26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7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8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9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一)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0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1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三)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2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四)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3

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34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3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36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37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

38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

39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

40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

41

对扣缴义务人损失票证的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

42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

43

对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金融机构

44

对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

45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46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47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48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49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50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51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52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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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58:38